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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遭辞退索赔偿 法庭上却被指用虚假姓名

  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北京某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宾馆支付其加班费、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天代通知金等费用共计4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小姐称,其在北京某宾馆大厅做保洁员。2008年8月21日,宾馆经理单方口头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前,宾馆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王小姐缴纳社会保险金。王小姐在职期间每星期都是工作7天,从无休息,单位也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双倍工资。

  王小姐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宾馆应支付王小姐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宾馆单方辞退王小姐,还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代通知金。王小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委却以王小姐拥有两个身份为由,驳回了王小姐的申诉请求。

  在庭审中,宾馆代理人辩称,王小姐与宾馆的劳动纠纷已经经过仲裁委员会裁决。经过仲裁庭当庭核实,王小姐当庭承认其真实姓名叫张某某,其同时拥有王某某和张某某两个身份证,通过两个身份证显示,身份证上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均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小姐现在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提起诉讼,不是适格的原告,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请。

  法庭上,原告王小姐当庭拒不承认她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主张仲裁庭审中并未承认其同时拥有王某某和张某某两个身份证。而宾馆的代理人却主张当庭就坐的原告的真实名字应当叫张某某。2008年8月奥运会期间,公安部门检查服务窗口的员工身份时,已经在宾馆工作了2年多的王小姐却向公安部门出具了名叫张某某的身份证,由此宾馆才得知王小姐的真实姓名。如今王小姐仍然利用虚假的姓名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宾馆无法接受。法庭为查明事实,要求原告王小姐提供两个身份证确属同一人的证明。法庭待王小姐提供证明后再次开庭。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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